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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时间: 2024-01-07 02:44:10 |   作者: bob官方最新入口

  为规范管理司法鉴定专家库,我们研究制定了《司法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规范司法鉴定专家库管理,充分的发挥专家在司法鉴定政策咨询、准入评审、质量管理、行业监督管理等方面作用,加强专家队伍建设,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实际负责组建、管理省级司法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地方库)。必要时,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能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建、管理专家库。

  第三条国家库专家按照政治统领、择优选聘、突出重点、兼顾平衡、满足需要、动态优化的原则聘任与管理。

  技术咨询类分库下设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四个子库;决策咨询类分库下设政策研究、准入评审、质量管理与行业监管三个子库。技术咨询类各子库下设不同专业组。原则上一名专家只能被推荐参加一个分库中的一个专业组;确有需要的,可同时被推荐技术咨询类和决策咨询类分库。

  第五条国家库专家聘期为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期内,能够准确的通过需要动态管理、调整优化专家库。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诚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热爱司法鉴别判定事业;

  (五)司法鉴定人及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

  (六)法律专家应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理论研究成果丰硕,在有关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

  第七条国家库专家应当在自愿基础上,通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经审核合乎条件的,按照选聘方式入库。

  根据工作需要,司法部能够准确的通过入库条件,依规定程序,邀请少数的知名专家入库。

  第八条入库专家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的原则开展工作。

  (四)参加“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文书质量评查、能力验证等司法鉴别判定专项评查核查工作;

  (六)通过适当途径和方式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鉴定事项向公众进行说明解释;

  第十二条依托国家库成立全国司法鉴定准入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司法部组织并且开展全国性司法鉴定专项评查核查的,优先从国家库中抽取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地方库专家可接受司法鉴定行业协会邀请,参加涉及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投诉举报的技术争议解决等专家论证工作,形成专家意见。难以形成明确一致意见的,国家库专家可接受司法鉴定行业协会邀请参加专家论证工作,形成专家最终意见,作为处理投诉举报的参考。

  第十八条入库专家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参照本办法,制定司法鉴定地方专家库管理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