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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勘察设计外业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4-04-17 08:07:50 |   作者: bob官方最新入口

  为适应“十三五”建设公路品质工程要求,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水平,强化勘察设计外业工作,规范勘察外业验收程序和相关联的内容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及有关规范要求,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普通干线公路勘察设计外业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经征求各地及相关设计单位意见后,现正式印发给你们,有关要求如下:

  一、 请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于2016年10月起,在上报核备的设计文件时,附上勘察设计外业验收报告(纪要)。

  二、 勘察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其设计说明中需要对外业验收报告(纪要)提出的问题逐条加以解释。

  请相关单位组织学习,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不足,请及时反馈我局总工办,以便修订完善。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勘察设计外业工作,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水平,建设公路品质工程,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逐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公路勘测规范》(JTG C10)和《公路勘测细则》(JTG/T C10)、《公路工程地质勘查规范》(JTG C20)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勘测(含初测、定测)以及工程地质勘查(即“地勘”,含初勘、详勘)的验收工作(以下统称为“外业验收”)。

  第三条 外业验收是指在设计单位报审初步设计文件之前,是为使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更能符合实际地形地貌以及地域特点而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着重以设计合同、招投标文件及技术规范为主要是根据,对勘察项目进行的符合性审查和技术审查的工作。

  第四条 外业验收中的设计勘测外业验收与地勘外业验收(以下统称为“勘察”)可分开组织,也可合并组织,但应分专业分项进行。

  第五条 外业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建筑设计企业负责组织验收,邀请相关的单位和技术专家参加,最后形成验收纪要或报告,作为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建筑设计企业报审初步设计时,应在设计文件中同步提供验收纪要或报告。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勘察报告与设计文件需以外业验收为重要依据。其中勘测、地勘工作应当达到有关规范规定的工作量和品质衡量准则,未能通过外业验收的项目,不得进行内业设计或编制报告。

  第七条 勘察单位在外业勘察工作开展之前,应根据收集的资料、勘察方案等编写外业勘察指导书,并报建筑设计企业批准后实施。外业勘察指导书的重点是明确勘察工作量、勘察重点、进度计划以及人员设备投入情况等(见附件1)。

  第八条 勘察单位在外业完成后,应首先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内部验收,即对勘察的图表及技术资料做审查、验收,并形成内部验收纪要。勘察设计单位验收合格后,组织编制各阶段勘察成果清单(具体参照勘察规范要求),并连同内部验收材料,提请建筑设计企业组织外业验收。

  第九条 外业验收工作分为现场测量标志核查验收、工程地质外业核查验收和成果资料核查验收等三部分。现场测量标志核查验收可结合在勘测阶段组织进行,也可在勘测完成后集中进行。工程地质外业核查验收应结合勘察阶段同步进行。成果资料核查验收一般在勘测完成后集中进行。

  第十条 外业验收工作原则上应邀请关专家5-7人,其中地质专家应至少1人参加现场踏勘与审查,有条件的地方能聘请设计咨询单位或勘测监理单位做咨询审查。主要参加单位包括: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政府、沿线乡镇政府、涉及公路建设的县级有关部门、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其他(如咨询、勘察监理等单位)。

  第十一条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协助建筑设计企业邀请审查专家。

  (1)勘察单位组织内部验收,形成内部验收材料,并提请建筑设计企业组织外业验收。

  (10)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起草验收会议纪要初稿,与会人员讨论形成验收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在外业验收前预先开展符合性审查。按照有关规范核查外业工作是不是满足勘测和地勘指导书以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在外业勘测期间,应协同建筑设计企业充分听取沿线乡镇政府,以及规划、文广、铁路、海事、水利、国土、海洋渔业、林业等部门的意见与建议,并就路线走向、构造物、用地征用等主要涉及的内容达成初步意见。

  第十五条 外业勘察标志和工程地质外业核查。建筑设计企业指派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赴现场,结合勘察工作分阶段开展核查(如查验地勘芯样、测量标志)。

  具体核对沿线平面与高程控制测量情况(如控制测量的水准点、导线点、桥隧控制桩、路线控制桩、中线桩和指示桩等敷设是不是满足要求),核查地形图测绘、横断面测量、各公路专业勘测与调查的外业情况,并做好过程核查记录,提出核验报告。

  第十六条 成果资料核查。外业勘测验收前,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勘测设计单位提交的勘测资料做核查,符合外业验收条件时,建筑设计企业方可组织外业验收。

  第十七条 专家核查。审查专家主要核查路线走向、构造物、平纵设计等影响工程经济或技术的勘察情况,并提出详细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应严格按部颁《公路勘测规范》、《公路勘测细则》及福建省普通干线公路行业的相关规定开展勘测工作,依据《公路工程地质勘查规范》开展工程地勘工作,提交相应成果资料。

  第十九条 设计勘测外业验收分为初测与定测两个阶段,其主要的技术方面的要求见附件2。

  第二十条 地勘外业验收包括初步勘察阶段与详细勘察阶段两阶段,其验收主要内容详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论大体上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外业勘察质量情况(如外业存在明显问题、不通过验收的原因)记入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考核的评分依据。

  (2)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分析评价工作基本满足对应的设计阶段需要和桥、隧安全评估需要;

  (4)资料整理后提供的图件、数据及基本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评价能满足开展对应阶段设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未能通过外业验收的项目,设计单位与勘察单位应按验收意见给出详细整改执行计划,明确整改内容及完成时间。整改计划需报由建筑设计企业审核、签认并监督执行。重新报审的材料中需明确说明整改计划完成情况。整改完成后按报审流程重新做申报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细则。其他公路项目的设计勘测与地质勘查外业管理工作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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