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开展煤矿外包工程和长期停产煤矿专项检查的通知_新闻资讯_bob官方最新入口_bob官方最新下载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开展煤矿外包工程和长期停产煤矿专项检查的通知

时间: 2024-03-16 00:59:08 |   作者: bob官方最新入口

  各旗区能源局,市煤炭综合执法局,各中央企业绝对控股煤矿及上级公司,局属有关科室、二级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逐步加强煤矿及选煤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以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为抓手,深刻吸取近期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教训,结合鄂尔多斯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现将《全市煤矿外包工程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全市长期停产煤矿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筑牢安全生产底线,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对全市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和回撤设备煤矿组织并且开展外包工程专项检查工作。

  生产煤矿实施整体托管的,要严格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7号)要求。

  1.建设煤矿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项目核准文件等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项目招标确需划分标段的,要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严控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实施工程单位数量。矿井一期(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二期(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前)、三期(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工程实施工程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

  建设单位不得对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组织施工和监理招标;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承接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

  2.生产煤矿严禁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工程发包后严禁再次转包。煤矿企业不得将证照不全的煤矿进行外包作业;承包单位不得承接手续不全煤矿的外包作业。

  3.严把资质条件审查关。工程发包必须符合有关要求,要确保承包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或者条件的承包单位。冲击地压矿井、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实施工程单位应具有国家特级施工资质,并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严禁挂靠承包。

  (1)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程发包单位要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外包工程的发包管理、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责任等事项,要专门建立对承包单位相关资质、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的相关管理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将承包单位纳入统一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产金额的投入,确保外包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有序进行。

  (2)依法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安全生产协议中,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设施和施工条件、承包单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检查等内容。

  两个以上外委队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建设(技改)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煤矿要牵头组织外委队伍之间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发包单位要向承包单位提供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作现场及毗邻区域的供水、供电、供热、通信及地质、水文等有关的资料,对作业范围、工艺流程特点、危险因素、应急处置建议、安全生产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说明,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存档。

  (4)严把检查关。发包单位要建立安全考核退出机制,加强承包单位监督管理,在关键环节和作业点设置专职安检员监督承包单位现场管理工作,根据施工进度适时召开安全协调会,分析安全形势、查找安全风险隐患、落实安全措施。要认真仔细检查和查处承包单位的项目整体转包、分包单位再次分包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现有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或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整改;难以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要按照协议约定解除承包合同。

  (5)严格人员准入。发包单位要建立人员准入制度,建立承包单位人员花名单,并分岗位制定准入标准,统一进行培训上岗。同时,要建立承包单位从业人员工资保证金制度,将从业人员工资发放情况作为费用结算的重要依据。

  (1)承包单位要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和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报发包单位审批。

  (2)承包单位一定要全员参加发包单位组织的集中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掌握托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风险灾害、避灾路线等内容,并考核合格;开工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共同全面辨识管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煤矿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停工停产的煤矿,严格按照煤矿复工复产相关规定执行。

  (3)承包单位井下施工队伍原则上应整建制调动,如需重新组建,自有员工占比不能低于60%。使用承包单位上级企业的其他队伍的,必须转隶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4)承包单位作业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等,并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通过后,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自查自纠。列入专项检查范围的煤矿企业要按要求全方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做整改,并结合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动态更新“两清单”,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并报辖区监管部门备案。

  (二)执法检查。各旗区能源局、市煤炭综合执法局要将专项检查纳入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中,按照监管职责对专项检查范围内的煤矿企业组织全覆盖执法检查。

  (三)督查抽查。市煤炭综合执法局要不定期对旗区能源局专项检查进展情况做督查,并对各旗区辖区内煤矿进行抽查(比例自行确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各旗区能源局、市煤炭综合执法局要充分认识开展煤矿外包工程专项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迅速成立专项检查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提升思想认识,认真研究、分析本辖区煤矿外包特点,细化检查方案,有明确的目的性的采取对应措施,切实把煤矿外包专项检查活动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效果。各旗区能源局、市煤炭综合执法局要严格执法,强化监督,要针对外包单位安全管理中薄弱环节明显问题,狠抓制度落实、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落实,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工作的目标、措施、责任人和时间要求。通过严格细致的监督检查,真正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问题,提高整改效果,确保整改闭环。

  (三)加强信息报送。煤矿要于2021年5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至辖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旗区能源能局和市煤炭综合执法局于6月20日前上报专项检查阶段性工作总结,12月20日前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3月19日视频会议精神,逐步加强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复工复产程序,确保煤矿停产停建期间以及复工复产安全,结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对全市所有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组织并且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一)煤矿停产停建前是否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煤矿是否严格落实停产停建期间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停产停建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带班和专人值守工作,并将主要负责人和值守专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在煤矿醒目位置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要储备必要的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确保有效防范事故、妥善处置险情。

  (二)井工煤矿停产停建不封闭井口的,所有能通达地面的井口必须派人值守,严防不相关的人员擅自入井入坑;需要通风、排水的煤矿,一定要制定并严格落实通风、排水、维护等安全技术措施。有人员入井维修、抽排水等作业的必须开启风机,确保井下风质风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严禁单人入井作业;存在水患、地压影响、自燃发火危险等矿井,要采取对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井下人员和财产安全。

  长期停产停建期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封闭井口,但应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提交反映井下实际的矿图,说明井下采空区水、火、瓦斯等隐蔽致灾因素对周边矿井的影响情况,封闭井口必须断电、拆除轨道和电缆,并用水泥砂浆、实心砖等将所有井口(含风井引风道、行人道)进行物理封闭,严禁只使用栅栏进行临时隔离。所有已实施封闭的煤矿井筒,必须在所有井口周边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危险性告知内容,警示内容应当涵盖井筒内的危险因素及危险性。

  (三)露天煤矿在停产停建前要做好警戒区域划定、警示标志设置、撤除矿区内各种设备设施、切断工业场地电源、清除边坡危岩、完善矿区和排土场截排水设施等工作,采坑一定要采取物理隔离方式,避免人员和牲畜坠落。停产停建期间必须安排专人值守,防止不相关的人员进入,并做好采坑和排土场的边坡监测、安全巡查等工作,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排除隐患。

  (一)执法检查。各旗区能源局、市煤炭综合执法局要将专项检查纳入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中,按照监管职责对专项检查范围内的煤矿企业组织全覆盖执法检查。

  (二)督查抽查。市煤炭综合执法局要不定期对旗区能源局专项检查落实情况做督查,并对各旗区辖区内煤矿进行抽查(比例自行确定)。

  (一)各旗区能源局、市煤炭综合执法局要深刻吸取重庆市永川吊水洞煤矿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停产停工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把停产停建煤矿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巡查责任,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二)各旗区能源局、市煤炭综合执法局在对停产停工煤矿巡查时,重点检查停产停工煤矿的值班值守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提交或完善停产停建相关报告。对报告停产满30天的煤矿或检查中发现的未申报自行停产停建煤矿,要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多渠道防范煤矿擅自复工复产。

  (三)各旗区能源局、市煤炭综合执法局要将停产停建煤矿上报的隐蔽致灾因素和图纸等及时通报其周边煤矿。同时,对已公告的停产停工煤矿,要严格依规定函告公安部门和供电部门,停止供给火工品,限制(停止)供电。

  (四)各旗区能源能局、市煤炭综合执法局于6月20日前上报专项检查阶段性工作总结,12月20日前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