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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序谈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时间: 2024-02-29 08:01:01 |   作者: bob官方最新入口

  市政公用事业,作为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百姓生活,而且与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紧密关联。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是指在我国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慢慢地加强,多元竞争的市场结构逐步形成,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由直接的行政管理向间接的市场监管方面转变,通过改革努力寻求资源配置方式中政府与市场的最佳结合点的过程。其目的是政府部门不放弃公共政策制定责任的前提下,通过引进市场机制,挖掘社会一切可通过的资源来提高市政公用事业产品的供给能力和生产效率。

  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力口快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满足城市化进程中一直增长的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的需要;有利于解决该领域长期存在的经营管理不善、生产效益低下、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有利于减轻政府的管理压力,降低政府管理成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市政公用事业更好地为城镇居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对市政公用事业进行了以削减财政补贴和以成本为基础的价格改革,但总的来说,这一领域的改革力度较小,旧体制的弊端远未消除,无法适应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改革要求存在很大距离。

  中国经济改革正在向“深水区”迈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已成为改革攻坚的难点。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是充分的发挥我们国家发展壮大了的民营经济作用,进一步深化国有经济改革,实现国家财政向公共财政体制转型的要求,是满足社会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日渐增长的多元化需求的必然选择。实际上,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早已变成全球潮流。自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积极地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积累了大量可供借鉴的经验。同时,相关的理论研究也不断取得新的突破,为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如公共物品特性转化理论、有效竞争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激励性规制理论等。

  实践和理论研究都已表明,在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存在着市场机制作用的广阔空间,存在着非国有资本参与的很多有效形式。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的社会需求逐步扩大,非国有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条件日趋成熟,这些现实条件又为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但是,应该看到,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必须面对和突破四大难点:

  这些观念和认识包括:市政公用事业都是市场失灵的典型领域,国有化是解决市场失灵的唯一药方;对政府规制不信任,或者说不相信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以后政府规制能有效发挥作用;片面理解市场化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认为只有经济社会高度发展以后,市政公用事业才有市场化的可能。,另外,所有制调整上的“恐私病”在国有资本布局上的“恐退病”;在国有资产形态变化上的“恐失病”等,都对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形成巨大束缚。

  尽管我国从法律和政策的层面上已经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市政公用事业了,但长期形成的传统运营体制对司非国有资本存在着一种天然的排斥,以至于在非国有资本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投资机会之间有着、“玻璃门”现象,即看得见,摸不着。其主要体现是:以政府直接投资为主的传统投融资体制环境让非国有资本望而却步;难以准确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的传统价格形成机制降低了社会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的积极性;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政府管理体制严重制约着该领域的市场化发育;社会信用缺失、融资歧视、不公平的特许经营竞争环境等体制因素仍对非公经济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形成制约。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变迁,我国巾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化,利益主体发生了相应的分化,在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各行业,一条完整的利益链条已形成并渐趋稳定。这一利益链大体可分为四个环节:政府部门利益集团、企业领导阶层利益集团、企业职工利益集团、消费者利益集团。每个利益相关者都清楚,改革将使既有的利益链难以稳定,部分重合的共同利益在实际中演化成阻滞改革的共同行动,使市场化改革难以推进。

  “有效监管”是正确实行基础设施改革的关键条件。我国政府监管能力薄弱的主要表现是:尚未针对监管制定较为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尚未建立职责明确的监督管理的机构;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对监督管理的机构进行监管的社会监督管理体系;尚未培养出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监管队伍。政府监管能力薄弱,不仅难以有效约束相关企业的行为,保障企业的正当权益,而且很难保证公共安全,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从而不能为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改革势在必行,难点必须突破,改革的原则和思路必须明确。

  从我国实际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技术经济特征出发,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一定要坚持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前提和以分类改革为基础的原则。

  能不能在改革中切实维护公共利益,这是决定改革成败的关键。必须充分认识到,市场化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都是为了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坚定市场化改革的决心;同时,要通过加强政府监管、制定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等各种措施来确保在改革过程中公共利益得到一定效果维护。

  根据产业模块化理论,可以从营利性和竞争性两个维度来对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进行模块化分离,划分出四种不同的类型,即“具有竞争性的非经营性模块”、“具有竞争性的经营性模块”、“具有自然垄断性的非经营性模块”、“具有自然垄断性的经营性模块”。市政公用事业模块划分是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基础,对于不同的模块,可以实行不同的改革办法:对具有竞争性的经营性模块,政府应尽快创造条件,把它们推向市场;对具有竞争性的非经营性模块,政府应代表社会公众作为需求方,向不同的生产主体买产品和服务,并鼓励它们之间开展竞争,为产业化运营创造条件;对具有自然垄断性的经营性模块,应继续让国有资本代表公共利益在这些领域来投资和经营,并不断探索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的有效形式;对具有自然垄断性的非经营性模块,政府可优先考虑退出这类业务的直接生产经营,代之以由政府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出资购买非政府企业或非国有公司制作的公共物品。

  在坚持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前提和以分类改革为基础推进改革的原则下,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应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着力:

  一是培育规范竞争的市场主钵。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企业的生产行为决定着整个行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在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过程中,要加快对传统国有企业的改造,使之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同时,还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非国有市场主体进入,培育规范竞争的多元化主体。

  二是营造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是要营造出一种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达到企业的规模经济与市场之间的竞争活力相互协调的理想状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破除三种垄断: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企分开,打破行政性垄断:通过引入特许经营制度、最高限价定价制度、地区间比较竞争制度,甚至鼓励直接竞争等方式对自然垄断进性规制;加快相关立法,规范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来预防和反对经济垄断。

  三是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是市场发挥作用的最基本、最有效的形式。没有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市场机制就无从发挥作用。因此,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必须把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纳入其中。对市政公用事业进行价格规制的政策目标主要有;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分配公平,刺激垄断企业提高生产效率,保障企业利益、维护企业长远发展潜力。

  四是构建与市场化相适应的政府监督管理体系。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离不开政府监管,构建与市场化改革相适应的政府监管体系实乃当务之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实践,政府监管的内容应包括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价格监督管理、产品与服务的品质监管、运行安全监管、竞争秩序监管;建立相对独立、职责专一、监管内容综合的监督管理的机构;转变政府监管方式,用经济的、法律的政府监管代替政府直接的行政管理,尽可能采取监管与竞争相兼容的政策措施,同时构建对监督管理的机构做监督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