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_房屋建筑_bob官方最新入口_bob官方最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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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2024-01-01 23:22:11 |   作者: bob官方入口

  一是上位法缺失。《浙江省城镇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于2005年9月30日废止,直管公房管理工作在国务院、省政府及住建部门等政府层面均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可参照,这对我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出台存在缺乏政策依据的问题。目前市区直管公房管理以《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丽水市建设局关于丽水市区直管公房清理整顿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75号)为依据,但缺乏整体性。

  二是管理的边缘化。随着近年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且2015年的《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三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但直管公房作为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延续下来的经济产物,承租条件与现有公租房保障条件大相径庭,原承租户不适宜套用公租房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任一对象的准入条件,因此不能单纯地用“三房并轨”一刀切,而需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来管理,若再不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只会让直管公房越来越边缘化,要使直管公房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必须依据有效的管理办法去开展工作。

  切实增强丽水市区直管公房工作的透明度,做好市区621套(处)直管公房续租、腾退等管理。

  (一)执行范围。《丽水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南明山街道范围内处于出租状态的直管公房的管理,不包含已腾空的直管公房。已腾空的直管公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按照《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不再作为直管公房房源进行配租管理。

  租赁合同期满或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于《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续租申请。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租赁管理、承租权的变更、修缮和解危、其他规定、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对本《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概念界定等方面作了原则规定,明确了适合使用的范围仅为仍在出租适用的直管公房,不包括已腾退的直管公房,明确了市建设局和市住保中心分别作为行政主任部门和管理单位的具体职责。

  第二章租赁管理,是《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是管理单位对直管公房管理有法可依的最重要的章节。

  第五条规定了直管公房管理的根本原则:只进不出。直管公房作为上世纪延续的经济产物,可以说是最早的一代保障性住房,准入门槛低、保障对象复杂,其性质决定了其必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随着本世纪初公租房等新型保障性住房的登场,直管公房并入公租房房源统一管理是其最好的归宿。

  第六至规定了已承租直管公房的承租人的续租条件,该续租条件沿用最初的准入条件,不作调整,着眼现在的同时,不忘尊重历史。

  第七至十一条规定了续租条件、续租流程、合同管理、租金标准、另外的费用管理等内容。

  第十二至十四条规定了年审和巡查制度,明确了承租人的违规情形,力求通过年审和巡查以发现不符合保障条件、违规使用等情况,开展腾退工作。

  第十五至十六条明确了对不合乎条件的承租户,及占有人采取的限时腾退的处置方式及时限:对于承租人,给予3个月的缓冲期,对于占用人,则需要立即腾退。同时明确拒不腾退的,将采取行政决定、提高租金等措施。

  第十七条明确了变更的总原则:从严控制。因此规定了在承租人死亡,只有合乎条件的配偶才能将原承租的直管公房变更至自己名下,子女不允许变更。不过从人性化角度及出发,结合“三房并轨”原则,办法又规定了同住子女若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可以将该直管公房转化为公租房后,优先让其子女承租。

  第十八和十九条明确了暂缓变更的情形:欠租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变更的流程。

  第四章修缮和解危,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实施明确了出租方的修缮职责、解危职责,及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章其他规定,规定了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及不正确使用造成房子损毁及人身财产损害等方面的责任。明确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六章附则,主要是对《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给予明确,同时明确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另外明确已承租直管公房的易地调动干部,参照《浙江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本办法以《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丽水市建设局关于丽水市区直管公房清理整顿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75号)为基础,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更具实际操作,便于管理。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红军、离休干部、已故离休干部配偶、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特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非在职优抚户、享受抚恤待遇的生活困难烈属,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可免除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