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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故意自杀案值得警醒自管公房性质需要明确

时间: 2023-12-29 21:35:41 |   作者: bob官方入口

  2020年7月7日中午12时许,安顺市一辆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撞坏湖边护栏,坠入安顺市西秀区虹山水库中。

  经查,司机张某钢到西秀区柴油机厂(后更名为西秀区酿造机械厂)参加工作时,厂方提供一套自管公房(5栋1楼11号)供其居住,其产权属单位所有。据查,张某钢已长期未在此房内居住,由其姐姐将此房转租他人。

  2020年6月8日,张某钢与西秀区住建局签订《自管公房搬迁补助协议》,协议补助自建房补助款及附属设施补助、二次装修补助、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助、搬迁及签约奖励等共计72542.94元,但其未按规定注销水电户头,未去领取补助款。张某钢还申请了一套公租房,未获得。7月7日上午8时30分许,张某钢来到他所承租的公房处,看到该公房将被拆除。8时38分,张某钢拨打政务服务热线,对申请公租房未获得且所承租公房被拆除表示不满。

  后来,悲剧发生,7月12日,贵州安顺警方通报:司机张某钢因生活不如意和对拆除其承租公房不满,为制造影响,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个人极端犯罪,造成21人死亡,15人受伤,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张某钢已在案件中死亡。

  首先要强烈谴责这起犯罪的制造者,因为生活不幸,就将报复撒向一车人身上,然后一起殡葬,这无疑是罪恶的人生选择。

  我们知道,征收导致所有权的丧失,从法律关系上讲,给予补偿的应当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而不应对承租人补偿。但实践中承租情况较复杂,承租人分为公房承租人和私房承租人。私房承租是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国家征收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作为出租人的被征收人对租赁关系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可以直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承租人时合同即解除。在因征收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下,对承租人怎么样做补偿,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综合上面讲述的情况,征收条例没有对承租人的补偿作出规定。

  从法律上讲,征收条例应当只适用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但这并不代表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有所忽视,而是要区分不一样的情况,既依法维护好其合法权益,又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从目前全国情况看,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已达到80%,拆迁中涉及的公房承租的比例不大。公房分为政府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政府直管公房由于所有权本就属于政府,理应不属于征收条例适用范围。

  但由于自管公房承租是历史形成的,关系到承租人的基本生活生存条件,当其承租的房屋被征收时,必须切实维护好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公房承租人通常能作为“被征收人”对待。从实践情况看,为保障公房承租人生活水平不降低,各地采取了先房改再拆迁等多种措施,对公房承租人的权益予以保护,这样做是合适的,是以人为本的。考虑到实践中各地公房情况不同,形成的历史原因不同,各地政府对承租人的保护政策也不同,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问题,难以在全国层面上做出统一规定,征收条例没有统一规定,由各地政府根据真实的情况制定有关政策为宜。

  自管公房一般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资兴建、自行管理的房屋。由于绝大多数出租的公房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公房的承租人其实就是福利分房政策的承受人,享有长期缴纳低房租居住该房屋的权利,其经济地位接近房屋的产权人。

  但各地政策确实不一,例如有些地方是单位和承租户按1:9,2:8比例分配。不知道贵州及安顺当地的规定,但从这个恶性事件看,最好国家能统一标准,这样既有利于基层征收实践中的操作,更有助于公房承租户理解政策。

  国家因为各地情况不一没有做统一规定,地方各级政府的政策五花八门,难免就会造成不一样地域的民众攀比,看来还是要统一一下为好,至少要明确定性自管公房承租人就是产权人。

  这几天,都在普及民法典。或许有人会问了,这事和民法典没有关系了吧?毕竟是刑事案件了。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再次重申,无论如何,这个司机的做法是不能容忍的,因为对征收不满意,可以行政复议、诉讼甚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