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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内容节选

时间: 2023-12-21 16:42:34 |   作者: bob官方入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经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施行以来,曾先后五次修正,现行版本是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版本。

  本法共九章八十七条,包括总则、公路规划、公路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公路法》所称“公路”,是指能够通行汽车的公共道路。但从我国真实的情况看,在公共道路中,作为主要供城市公共交通使用的城市道路,不属于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而是属于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主管。为了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加以区分,本法所称“公路”,是指城市道路以外的公共道路。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地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自然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公路养护,是指为保持公路正常使用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预防和灾害性破坏的修复,以及为提高公路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加固、改善和改建工作。公路养护责任主体是各级公路管理机构。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在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实施工程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和乡村居民进行抢修,并能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