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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章程

时间: 2026-01-13 12:49:46 |   作者: bob官方入口

  

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章程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了许多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站办公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是负责广州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有关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处罚。

  根据《中国章程》,成立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站党支部),在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的领导下,发挥领导核心地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履行党章等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充分的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把握本单位发展趋势,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本单位办公室负责党务工作,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党费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党支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的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层次地融合,促进事业发展。

  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执行,逐步的提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党支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承担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落实、监督保障的要求,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

  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根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作出决策,以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三)按照有关程序和管理权限,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分管领导;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员,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依据机构编制文件设办公室、技术部、财务部、工程安全监督部、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服务对象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有关规范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有关规范规定应履行的义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可登录举办单位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查询了解本单位业务工作,并可通过12345热线、对外咨询电话及到场等途径对本单位业务工作进行举报、投诉和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开展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贯彻执行行政主任部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律和法规、制度规范和标准;负责在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监管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事务性工作,承担检查事务性工作;参与所监督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事务性工作,依法处置相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理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本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全面规范财务管理。合理编制年度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年度财务情况。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监控,防范财务风险,确保本单位财务合法合规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按照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执行,依法接受举办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公示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三十九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支委会研究并表决通过,报举办单位核准同意后生效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和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和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