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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4-03-16 01:01:15 |   作者: bob官方入口

  各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山西交控集团,各经营性高速公路管理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资产管理,确保公路资产安全完整,充分的发挥公路功能,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83号),我们制定了《公路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公路资产管理,确保公路资产安全完整,充分的发挥我省公路功能,推动和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8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对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管理有规定的,适用于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资产,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含公路桥涵、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及构筑物、构成公路正常使用必不可少组成部分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等资产。

  独立于公路资产,不构成公路资产使用必不可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构筑物、设备、车辆以及不提供公共服务的公路设施,不属于公路资产,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公路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管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公路资产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路资产管理综合性制度和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资产行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所属管护单位开展公路资产管理工作,汇总统计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情况;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经营等管理事项;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管护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公路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管护公路资产的清查登记、入账核算、养护运营、处置报批、收入收缴等工作;办理本单位管护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经营等管理事项报批手续。

  第五条公路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准则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明确的原则。

  第七条管护单位理应当对其管理的公路资产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确保公路资产处在良好技术状态。省级委托市县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应由市县具体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单位作为相应公路资产管理主体。

  第八条具有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资格的管护单位能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公路资产运营管理和日常养护等服务事项,并在购买服务合同中约定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路资产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管护单位要及时对存量及新增公路资产进行入账核算。按重置成本作为初始入账成本的,省级承担管护职责的国道、省道的重置成本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存量县道、乡道、村道的重置成本标准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管护单位理应当及时填制公路资产信息卡。

  管护单位负责填写其所管理维护的公路资产的信息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填写经营性公路资产的信息卡。录入信息时应当选择相应的计价方式,并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公路资产因国家政策原因、改扩建、划转、报废报损、价值变化等发生信息变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管护单位理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变更公路资产信息卡。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管护单位理应当对公路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能够准确的通过工作需要开展公路资产清查,清查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相关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部分,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管护单位作为公路资产的管理主体,应当依照国家公路管理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公路资产进行日常保养和修缮,建立路况灾害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公路处在良好的运营状态。

  第十六条管护单位理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预防性养护工作,通过提高日常养护工作管理机制,实现延缓和减少公路大修工程的需求,降低公路全生命周期的养护成本。

  第十七条管护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标准定期对公路资产进行仔细的检测和评定,科学安排养护目标任务,筛选需要实施的养护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专项评估和调查,选择合理的养护技术方案,制定公路资产养护计划。

  第十八条公路资产信息化管理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动态维护、安全共享”的原则,依托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结合公路基础数据库和地理信息地图,建立公路资产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我省统一的公路资产管理信息数据规范格式,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公路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管护单位理应当及时录入公路资产管理信息,公路资产管理信息发生变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管护单位理应当及时来更新信息,保证公路资产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公路资产数据与交通运输行业数据共享机制,并将存量公路资产数据作为运维预算安排、新建项目决策的依据,满足公路资产管理、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报告需要。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公路资产管理真实的情况,组织开发符合公路资产管理特点的个性化功能模块,实现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衔接。

  第二十三条法律对公路权属作出规定前,公路资产管理情况暂全部纳入国有资产报告,并对权属问题作出说明;法律对公路权属作出规定后,属于国有资产的公路资产纳入国有资产报告。

  第二十四条管护单位理应当将本单位公路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财务报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并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的程序逐级报送。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核汇总所属管护单位公路资产、负责填写公路资产信息卡的经营性公路资产管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公路资产管理情况,并纳入年度国有资产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该依据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报告的审议意见,组织整改落实工作,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监督责任,组织、监督所属管护单位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同级财政部门。

  管护单位理应当承担整改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整改落实具体工作,并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的程序报送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工作需要,开展公路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确保信息更新及时,依法维护公路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市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公路资产管理真实的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备案。